出院手续完成后,医院不结算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向医院内部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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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直接到卫生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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