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什么时候开始?

清算程序通常在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企业资不抵债时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及时组织清算。未及时清算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影响公司正常注销和法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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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在企业解散或资不抵债时开始。具体操作包括:1)若企业能自行组织清算,由股东或董事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执行;2)若企业无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受理后组织清算组并制定清算方案;3)清算过程中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公司财产并清偿债务;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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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一般在企业解散或资不抵债时启动。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和法院指定清算。自行清算由公司股东或董事组成清算组进行;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选择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如公司内部能否形成有效清算组、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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